《辦法》規定,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新浪微博話題用戶采集器,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同時,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微博話題采集,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指出,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新浪微博話題用戶采集器,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微博話題采集。
此外,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微博話題采集,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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