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雙十一”購物節已經落下帷幕,而關于“雙十一”相關的商標紛爭卻沒有結束。因京東公司(全稱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注冊的五枚“雙十一”相關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認定無效,京東公司便將商評委告上了法庭。11月14日下午,該案在北京知產法院開庭審理。
據悉,此次知產法院受理的“雙十一”商標共有五件,涉案商標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注冊的“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簡稱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阿里巴巴在先注冊的“雙十一狂歡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據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京東公司認為,“雙11”、“雙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業促銷活動節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既缺乏顯著性,在涉案服務類別上又不具備任何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據此,京東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庭審現場
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均出席了11月14日下午的庭審,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都認可,該案的爭議焦點為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爭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是否和引證商標造成混淆。

在發表對“雙11”圖形商標的意見時,原告方表示,其商標的數字圖形經過精細的設計,背景由兩條交叉“11”構成,外形類似于漢字“雙”,這和引證商標是不近似的。原告代理人堅持認為:“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構成混淆誤認。”與此同時,被告代理人則在法庭上稱:“京東‘雙11’商標和引證商標這兩枚商標僅在設計上有差別,應該會使消費者認為,這兩個商標來自同一家。”
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查詢發現,本案爭議商標目前處于“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無法查看圖標。11月14日下午3時許,法官公布休庭,本案仍待進一步審理。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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